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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楊劉梅
楊允得
楊允來
楊月熙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請均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而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復為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分別所明定。
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楊允全(民國50年1月18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布袋鎮新民里1鄰新塭230號)之母親及兄弟姐妹,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
惟查,被繼承人楊允全於100年12月3日死亡,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楊允全母親及兄弟姐妹之事實,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楊允全雖已離婚,然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養女楊金蓮,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亦無楊允全之其他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按,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楊劉梅、楊允得、楊允來、楊月熙均屬次順位之繼承人,依法尚無繼承權,故聲請人等 4人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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