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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號
抗 告 人 沈陳錦華
沈榮坤
相 對 人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林宜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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