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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上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相 對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物價指數調整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64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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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計算書 101年度聲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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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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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第一審裁判費 │ 10,130元 │聲請人預繳。 │
│部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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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第二審裁判費 │ 15,195元 │相對人預繳。 │
│部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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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25,3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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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㈠聲請人預繳10,130元,相對人預繳15,195元,本件訴訟費用合計│
│ 25,325元。 │
│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 訴訟費用額為10,1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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