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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胡慈庭
相 對 人 羅振堂
羅振義
羅文燦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振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100年訴字第465號民事判決,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萬1890元,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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