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聲,36,20120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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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邱生益
相 對 人 峇里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鈴玉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司執字第3863號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863號裁定,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863號卷宗,並非假扣押執行,乃相對人係提出本院100嘉小字第150號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聲請本院強制執行聲請人財產,有該案卷宗可按,則本案早已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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