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聲,41,201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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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邱顯燿
相 對 人 陳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



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101年度執全字第20號卷核閱屬實。

故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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