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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唐民宗
訴訟代理人 唐誌鴻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續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坐落嘉義縣番路鄉○○段116地號土地即嘉義縣大埔事業區第155林班地,編號30號,由原告向被告承租其中面積1.65公頃之土地,是本件原告請求續租上開面積之土地,自應以該面積核定裁判費用。
又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05,000元(170元×16500平方公尺=2,80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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