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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吳祐任
法定代理人 吳明政
被 告 邱崇溢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被 告 林柏村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許奇輝
被 告 陳泳志
9號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盈全
被 告 黃博祥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被 告 林獻忠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肆仟柒佰叁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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