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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本件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盧再傳發支付命令,惟盧再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09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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