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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劉泓志
劉瑞卿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被 告 嘉義縣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徐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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