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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顏清宏
被 告 顏三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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