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補,45,201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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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蔡長地
蔡長益
蔡長昌
蔡兆麟
蔡兆卿
蔡兆嘉
蔡兆瑜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555,719元(計算式:土地最近公告現值【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即【4152×9.43+4152×42.16 +5700×1938.71 +7401×171.13 +7401 ×173.04+7401×604.30+8638×936.31+7872×433.06 +5700 ×51.36 】×3/4 =22,555,719,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528 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207,52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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