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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沅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質彥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零捌佰零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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