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許智傑
被 告 林鐙樑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鐙樑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包括被告林鐙樑在內之債務人共5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鐙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4,325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60,79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