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補,49,2012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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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吳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仁惠等4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480元【計算式:83.84平方公尺×9,500元/平方公尺=796,48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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