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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許瑞景
被 告 韋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購買占用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元(即占用土地面積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600元/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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