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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林鈺釗
被 告 林茂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3,764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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