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補,54,201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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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蔡涵純
被 告 新內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乙帆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即實測面積(89.19+28.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1,706,94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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