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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莊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媁如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3萬元,折合新臺幣3,836,300元(以訴訟繫屬當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美元折合新臺幣29.51 元計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0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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