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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康千喻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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