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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劉泓志
原 告 劉瑞卿
被 告 陳瑞玉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被 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被 告 最高行政法院
被 告 嘉義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陳朱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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