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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欣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82萬7,49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8,4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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