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訴,109,201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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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告 李素真
被 告 黃振王
被 告 黃振輝
被 告 黃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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