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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許進丁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許綢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確認派下員資格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 號判例參照),查該祭祀公業之財產有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土地,原告主張其派下權存在之比例為1/5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74,672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原告起訴僅繳納3,000 元,尚欠63,1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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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許綢財產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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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公告現值×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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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保市○○段 │7,486 元/ ㎡×4099.34 ㎡= │
│ │935地號 │30,687,6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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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太保市○○段 │10,000元/ ㎡×109.21㎡=1,092,100 │
│ │935-2地號 │元 │
├──┼────────┼─────────────────┤
│ 3. │太保市○○段 │10,000元/ ㎡×109.36㎡=1,093,600 │
│ │935-3地號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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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訟爭派下權比例=(30,687,659 │
│元+1,092,100 元+1,093,600 元)×1/5 =32,873,359元×1/5 │
│=6,574,67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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