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訴,329,2013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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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蔡黃來笑
被上訴人 林武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1,10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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