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訴,329,2013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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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蔡黃來笑
被上訴人 林武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6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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