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訴,462,2013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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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林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銘輝即全利企業社
蔣蕙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9,97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1,6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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