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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俊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秋萍
被 告 兆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義盛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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