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訴,84,201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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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徐蔡玉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是否仍在清算中?或已清算完畢?

二、被告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及清算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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