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徐蔡玉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是否仍在清算中?或已清算完畢?
二、被告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及清算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