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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黃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材昇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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