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1,重訴,38,201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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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被上訴人 魏麗嫥
被上訴人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麗嫥、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92,66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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