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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 年1 月2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101 年2 月1 日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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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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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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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朱柏讚 │玉山銀行嘉│100年7月15日│40,300元 │AA0000000 │ │
│ │ │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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