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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李佩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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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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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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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永曉 │京城商業銀│100年8月23日│17,464元 │0000000 │ │
│ │ │行博愛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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