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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高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8月1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鈞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13日屆滿(因末日101年2月12日為星期日之例假日,順延至星期一),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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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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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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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力有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 │100年7月7日 │67,200元 │CA0000000 │ │
│ │ │嘉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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