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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俊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附表: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2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陳志銘 │臺灣銀行嘉│100年8月5日 │6,400元 │33926 │ │
│ │ │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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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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