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均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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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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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申報權│
│ 號 │ │ │ │ (新台幣) │ │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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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9月16日│23,486元 │JY0000000 │7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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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10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8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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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0年11月16 │23,486元 │JY0000000 │9個月 │
│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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