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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複代理人 涂淑蘋
廖敏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茅淑英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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