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再易,2,2013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北沌
訴訟代理人 陳素月
再審被告 陳志嚴
再審被告 陳輝玉
訴訟代理人 陳中山
再審被告 陳土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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