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鄧文衡
訴訟代理人 戴雅韻律師
被 告 廣嘉紙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坤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悅鈴 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2日上午10時,至嘉義縣水上鄉○○村○○000號行勘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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