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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6號
債 權 人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翔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荔芬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荔芬裁定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權人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債務人欠費之明細表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18日及同年3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2月20日及同年3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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