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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77號
債 權 人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芳儀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芳儀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9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陳明向債務人蘇芳儀請求給付費用的理由為何(債權人所提石油氣費存根買受人姓名為李淑美),該通知已於102年2月20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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