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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民雄鄉大士爺廟
法定代理人 蔡炳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家盈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家盈核發支付命令,惟查:該債務人已於聲請前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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