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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富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肇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執有票號CS0000000號之支票1紙,不慎遺失,業已通知付款人止付,為此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6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補提聲請人公司之營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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