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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周大鈞 即和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和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和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和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分局尚有未審結欠稅案件,致該公司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六個月等情。
三、經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資料,堪認尚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惟聲請人亦應積極處理稅捐債務,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拓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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