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2,司司,27,2013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張雯峰律師即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洪氏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公司資產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仍為限制登記中;

另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未保存之128建號建物,業經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中;

另座落於台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雖經土地所有人訴請拆屋還地勝訴確定,惟尚未拆除仍屬公司資產。

故聲請人已於101年11月15日聲請特別清算,現繫屬鈞院101年度司字第7號審理中,尚無法預測本案終結日期,為此狀請鈞院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亦請聲請人隨時向法院呈報清算進行之程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