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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鄒武龍
相 對 人 鄒武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鄒武達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10月19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於94年10月20日經依法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3,000,000 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三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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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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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備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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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水上鄉 │牛稠埔│ │207 │田│2915 │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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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水上鄉 │牛稠埔│ │208-4 │田│1000 │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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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縣│水上鄉 │牛稠埔│ │220-3 │田│1726 │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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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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