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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柯金印
相 對 人 翁黃惠蘭(即翁漢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翁丞宏(即翁漢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翁培尹(即翁漢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翁瑜君(即翁漢民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翁慧齡(即翁漢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翁漢民於民國90年1 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0年1月10日起至100年1月9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翁漢民於90年1 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1月9日,同時簽發票號TH071314、票面金額800,000 元之本票交付聲請人。
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並未依約清償,聲請人曾於92年12月間向債務人翁漢民提示上開本票請求付款未獲付款,尚欠本金800,000 元仍未清償。
另債務人翁漢民已於101年11月3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各一件,戶籍謄本4 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18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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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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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備註│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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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22│道│1 │1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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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24│建│58 │1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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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25│建│157 │1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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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26│道│4 │1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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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27│道│45 │1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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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28│建│2870 │1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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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31│建│53 │1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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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32│建│13 │1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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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33│建│145 │1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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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34│建│1944 │12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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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91│水│33 │2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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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92│建│77 │2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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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93│建│72 │2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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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94│水│1 │2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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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98│建│286.94 │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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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699│道│9.31 │5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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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713│道│2 │2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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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嘉義縣│義竹鄉 │岸腳│ │1714│建│211 │2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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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翁黃惠蘭、翁丞宏、翁培尹、翁瑜君、翁慧齡等五人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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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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