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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世榮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仟竣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與債務人仟竣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共同開立,到期日為102年3月7日,面額4,788,000元之本票,詎屆期提示,尚有2,933,000元未獲付款,債權人屢向相對人及債務人仟竣實業有限公司催討,未獲置理,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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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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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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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太保市 │北新│ │525 │建│72.27 │全部 │ │
│ │ │ │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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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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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 騎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 樓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92 │嘉義縣太│嘉義縣太│住商用 │33.6│41.5│10.7│ │ │ │ │85│電梯樓│3.│平│全部│ │
│ │ │保市麻寮│保市北新│鋼筋混凝│9 │2 │1 │ │ │ │ │.9│梯間 │39│方│ │ │
│ │ │里1鄰合 │段525地 │土加強磚│ │ │ │ │ │ │ │2 │ │ │公│ │ │
│ │ │德新村21│號 │造 二層 │ │ │ │ │ │ │ │ │ │ │尺│ │ │
│ │ │巷32號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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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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