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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溪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5月8日向本院聲請拍賣相對人陳金城所有之不動產,惟相對人陳金城已於聲請前死亡,此有此有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陳金城已無非訟事件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仍以其為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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