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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蔡靜雯
相 對 人 林咨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1年9月23日,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屆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尚餘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存證信函等影本各一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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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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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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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中埔鄉 │北興│ │405 │建│15.2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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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中埔鄉 │北興│ │477 │建│113.9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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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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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騎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三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層 │樓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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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5 │嘉義縣中│北興段47│住商用鋼│38.3│52.4│52.4│12.0│ │ │ │15│電梯樓│6.│平│全部│ │
│ │ │埔鄉和興│7地號 │筋混凝土│8 │1 │1 │4 │ │ │ │5.│梯間 │54│方│ │ │
│ │ │村4鄰武 │ │加強磚造│ │ │ │ │ │ │ │24│ │ │公│ │ │
│ │ │德路5號 │ │3層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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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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